一、申领对象及条件
(一)基本要求
1.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均位于前 200 强的国(境)外大学毕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大学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
2.“双一流”高校(含原“985”“21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及以上毕业生。
(二)其他要求
1.自申报之日起 5 年内从以上学校毕业,从外地新回岩工作或创业;
2.申领对象籍贯地、户籍地或生源地在龙岩市辖区;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享受该奖励;
二、发放标准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每名人才 1000 元/月的标准发放家庭奖励;
2.家庭奖励直接发给人才的祖父母或父母,连续发放期为5年。
三、申报和认定程序
岩籍优秀青年人才的家庭奖励资格申报和资金发放按批次组织。
(一)资格申报
家庭奖励在人才回岩就业或创业后,依托人才所在企业提出申请,人才所在企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当年度逾期未申报的,可于次年内申报。
申报材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两寸电子证件照;
2.受聘于市内企业有效材料: 劳动合同(需与社保缴交情况一致)、工资发放有效材料;
3.学历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及学信网、学位网查询验证报告,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4.亲属关系相关信息。申领对象祖父母或父母身份信息,包括户籍关系、身份证复印件;
5.岩籍优秀人才回引家庭奖励申领表(详见附件)
(二)窗口初审
人才所在企业为市属国企的,申报材料由市国资委进行初审。其他企业,按照人才所在企业属地,申报材料由市人社局牵头组织各县(市、区)人社部门、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党群工作部进行初审,对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政策支持条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并联审核。
(三)并联审核
经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同时分送市教育、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进行并联审核。教育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的学历、生源地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对申报对象籍贯地或户籍地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时的户籍是否在岩进行审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创办企业是否属于存续 (在营、开业、在册)状态进行审核;税务部门负责对创办企业是否有税收入库进行审核。
(四)汇总公示
市人社局汇总市教育、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经审核无异议的,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示申领对象名单,公示期为 5个工作日。
四、发放程序
(一)首批奖励发放
申领对象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县(市、区)人社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党群工作部会同同级人才办,向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提出家庭奖励市级承担部分资金拨付申请。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就当批次资金拨付对象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按照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程序和规定,将市级承担部分资金拨付到申领对象所在企业,再由企业根据人才申报时提交的祖父母或父母的银行账号进行对应的拨款。
(二)后续批次奖励发放
上批次家庭奖励发放满一年后,人才可通过所在企业,向属地人社部门申领下批次家庭奖励。申领材料应包括申领对象从上批次申领至本批次申领期间的企业工资发放有效材料;或领(创)办企业的纳税有效材料。各地人社部门对当批次申领对象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人才办提出评估意见,并向市人社局提交资金申领报告。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就当批次资金拨付对象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市级资金发放按首批奖励发放的程序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资金保障
1.支持对象在市本级就业或创业的,经费由市级人才专项资金全额承担。
2.支持对象在新罗区、龙岩高新区 (经开区)就业创业的,经费由市级人才专项资金承担 50%;在其他县 (市、区)就业或创业的,经费由市级人才专项资金承担 20%,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补齐。
3.县(市、区)级承担部分资金,可参照市级承担部分发放程序执行。
(二)条款释义及有关说明
1.国际知名三大世界大学排名均位于前 200 强的国(境)外大学:指英国国际教育市场咨询公司排行榜(QS)、泰唔士报世界大学排行榜(THE)、上海交通大学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排名计取年度为人才申报家庭奖励资格当年。
2.从外地新回岩工作或创业:申报对象在 2022 年12月12日以后,来我市企业就业或创(领)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3.生源地是指高考报名所在地;籍贯地、户籍地以公安机关登记人口信息为主,籍贯地是指《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籍贯,户籍地是指《居民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
(三) 情况变更
家庭奖励发放期间,申领对象辞职离开龙岩或创办企业实际停止运营的,从发生当月起停止发放家庭奖励。因故变更工作单位,但仍在龙岩市范围内工作的,由新入职单位接续申领奖励补助。
(四)取消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补助资格,并由所在企业收回已拨付资金:
1.申请人及所在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
2.申请人及其享受奖励的对象在享受补助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3.申请人及其享受奖励的对象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其他规定
1.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
2.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资委、税务局等部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3.本细则中各类支持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若政策有调整,以新政策为准。